索引号: 001003039003/2015-00012 文件编号: 省直公发〔2015〕12号 发布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生成日期: 2015-04-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中心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分类: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公开形式: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3 17:25 信息来源: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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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3号)予以转发,省直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日

  

  


 

  附件

  

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杭房公委〔201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我市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促进农民工平等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部分可以免缴,单位部分应按规定缴存。单位按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租赁和购买住房

  支持农民工通过租房改善居住条件,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处理。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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