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3039003/2015-00011 | 文件编号: 省直公发〔2015〕15号 | 发布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生成日期: 2015-05-1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组配分类: 中心文件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分类: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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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房改〔1997〕22号和浙政办发〔2009〕2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例行调整部分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度。现将本次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的范围包括纳入统发工资管理的省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和未纳入集中核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年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津贴补贴等。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仍为12%,即单位和个人各12%。 四、纳入统发工资管理的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仍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计算,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缴,各单位不得再从其他渠道另行扣缴。未纳入集中核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由省人力社保厅统一计算,各单位按原渠道扣缴。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和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即见分、角进元。 六、本次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定于2015年5月15日至5月30日进行。逾期视同不调整。 七、调整当月各单位的人员新增、恢复、暂停等业务均可正常办理,其中办理暂停业务的职工,必须在调整清册(调整电子表格)中注明或删去。 八、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单位,请务必于5月25日之前到我中心办事大厅7号窗口(凤起路619号)拷贝调整电子表格。各单位返回电子表格时务必随附《住房公积金月应交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并加盖公章。 附件:住房公积金月应交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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