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3039003/2015-00006 |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生成日期: 2015-07-0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组配分类: 中心文件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分类: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协议(样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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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号: 甲方: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银行): 丙方(借款人): 丁方(保证人): 根据《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的规定,协议各方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是指甲方因阶段性资金紧张对批准丙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及时发放,由乙方先向丙方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并由甲方给予丙方利差贴息,待甲方资金宽裕时以公积金贷款置换乙方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甲方在置换回公积金贷款前,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贴息。 考虑贴息计算和贷款置换的便利,“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还款方式仅采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条 贷款申请 丙方因购买位于 的住房, 经甲方、乙方审批确定以下第 种个人住房贷款: A:纯公积金贷款 丙方向甲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大写) 元。 B:组合贷款 丙方向甲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大写) 元、向乙方申请商业性贷款(大写) 元,合计(大写) 元。 第三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和相关权利 3.1 本款内容在丙方申请纯公积金贷款时适用 甲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签订《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组合)合同》(以下简称《公积金借款合同》); 同时丙方还应按同等金额、相同借款期限和乙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合同具体名称以乙方与丙方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下同),该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即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 签订合同的同时,丙方在《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应分别按合同金额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借款借据。 3.2 本款内容在丙方申请组合贷款时适用 甲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金额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 同时丙方还应按组合贷款总金额、相同借款期限和乙方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项下包括两笔贷款,其中:与公积金贷款金额相等的一笔即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另一笔为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签订合同的同时,丙方在《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应分别按合同金额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借款借据(其中,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为便于后续贷款置换,丙方应向乙方出具两笔借款借据,分别针对该贷款合同项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3.3 贷款发放 合同生效后,乙方按《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约定向丙方发放贷款,《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甲方暂不向丙方发放公积金贷款,待甲方资金紧张情况缓解后与乙方办理贷款置换,贷款置换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即,虽然丙方按上述第3.1款或第3.2款同时分别和甲方、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但《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不同时向丙方发放,基于这一情况,甲方和乙方也不得同时就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向丙方主张债权。) 3.4 贷款置换前,乙方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对丙方享有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债权;贷款置换后,如属组合贷款的,由甲方和乙方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各自贷款本息余额对丙方分别享有债权,如属纯公积金贷款的,由甲方享有全部债权。 3.5 丙方同意凭上述《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及本协议,将其所购房屋同时抵押给甲方和乙方,抵押债权本金总额为(小写) (大写) 元,并配合甲方和乙方办妥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丙方违反约定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提前到期。 3.6 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完成后,甲方和乙方同时作为抵押权人共享抵押权利,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抵押权份额随贷款债权的转换而转换,即:贷款置换前,乙方享有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抵押权;贷款置换后,如属组合贷款的,由甲方和乙方按照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公积金贷款各自贷款本息余额的比例分别享有抵押权,如属纯公积金贷款的,由甲方享有全部抵押权。 第四条 贴息 4.1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项下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原则,即:在每一个还款日,丙方应先按其和乙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偿还当期还款本息,甲方在丙方每期还款后的次月,将贴息款项划入《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约定的丙方还款账户。 每期还款后丙方可获得的甲方贴息数额=“每期还款中丙方按其和乙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已向乙方支付的利息”—“按丙方和甲方签订的《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丙方所应支付的利息” 4.2 丙方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前,甲方将不予以贴息,待丙方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后,甲方再将累计未付的贴息款划入丙方还款账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因丙方未按时还款而应向乙方支付的逾期罚息及复利,由丙方承担,甲方不负责贴息。 4.3 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丙方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向公积金中心、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 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其他约定情形。 4.4 乙方负责“公转商贴息贷款”贴息数据的计算,并做好向丙方的解释工作。 第五条 贷款置换 5.1 甲方资金宽裕后,甲方以公积金贷款置换“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具体置换操作办法为: 5.1.1 甲方通知乙方开始办理丙方的贷款置换,约定贷款置换的具体日期。 5.1.2 乙方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项下本金余额及丙方前次还款后至约定贷款置换日新发生的利息数额通知甲方。 5.1.3 因贷款置换时利随本清,丙方前次还款后至约定贷款置换日新发生的利息,在贷款置换时由甲方先行垫付。在约定贷款置换日,甲方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及垫付的利息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用以置换、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丙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贷款置换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凭证,明确贷款置换的具体本金金额及甲方垫付的利息数额。 5.1.4 上述贷款置换过程中,无须丙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置换的结果,对于丙方来说,系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结清,同时应按《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利率标准向甲方偿还置换后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甲方不再向丙方贴息。贷款置换后,丙方首次向甲方还款时应支付的利息,从贷款置换前丙方最后一次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还款日起算。 5.1.5 丙方同意甲方、乙方按上述约定办理贷款置换。 5.2 贷款置换后,甲方和乙方可以按照丙方申请贷款时所留的电话、短信、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把贷款置换情况通知丙方。如丙方变更联系方式,或丙方虽未变更联系方式但甲方和乙方无法有效通知丙方的,通知与否均不影响贷款置换的效力。 第六条 需要约定的事项 6.1 贷款置换前,丙方如申请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或变更贷款期限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申请组合贷款的,对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之外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丙方申请提前还款或者变更贷款期限的,由乙方自行决定,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6.2 如甲方未按时向丙方贴息,丙方仍应继续按照其与乙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按时偿还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贷款本息。丙方对贴息有异议的,甲方和乙方根据各自与丙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向丙方作解释说明。 6.3 贷款置换前,如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公积金借款合同》被提前终止、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乙方有权宣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提前到期。 6.4 丁方作为保证人,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在甲方、乙方和丙方分别签订的《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章,并按上述贷款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6.5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甲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各自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因履行本协议及置换公积金贷款而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7.3 本协议一式五份 , 协议各方及房屋预告/抵押登记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丙方(签字): 丁方(盖章) :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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