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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2015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6-03-28 13:12 信息来源: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能,有17名成员。2016年3月10日,房委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为隶属于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9个科室(综合人事科、政策法规科、稽核监管科、信息管理科、计划财务科、归集管理科、信贷管理科、房改管理科、客户服务科),下设三处服务网点。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受省直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3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全年实缴单位4145家,实缴职工37.58万人,缴存87.64亿元,同比增长11.08%。当年新开户单位447家, 新开户职工7.09万人,净增单位299家,净增职工2.21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617.39亿元,缴存余额 225.3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54%、9.63%。

  (二)提取:全年提取67.95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7.53%,比上年同期增加6.42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392.14亿元,同比增长20.96 %。

  (三)贷款:省直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10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    5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4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02笔 50.09亿元(不包括公转商贴息贷款10.19亿元),同比增长34.7 %、56.4 %。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19.02 亿元,。截至 2015年底,省直中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8.93 万笔 346.28亿元,贷款余额207.71亿元,同比增长10.5 %、16.9 %、17.6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 92.17 %,比上年同期增加6.24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省直中心结余资金存款26.02亿元。其中,活期0.0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9.1亿元,1年以上定期1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15.85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92.17%,比上年同期增加6.2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91723.89万元,同比增长3.48%。存款利息收入9431.7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2288.60万元,其他收入3.50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23323.89万元,同比降低49.76%。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8973.49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0.9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4233.97万元,其他支出105.51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8400万元,同比增长62.02%。增值收益率3.18%,比上年同期增加1.0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0770.6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592.31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592.3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037.05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0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52614.56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759.2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 2259.66 万元,同比降低8.44%。其中人员经费425.39万元,公用经费93.90万元,专项经费1740.37万元。

 

 

2015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年初数

年末数

项  目

年初数

年末数

资 产:

 

 

负 债:

 

 

住房公积金存款

368,072.25

260,232.92

住房公积金

2,055,633.98

2,253,494.52

增值收益存款

100,560.03

156,038.96

应付利息

22,279.37

11,532.87

应收利息

7,866.44

3,640.97

专项应付款

31,544.25

77,581.30

其他应收款

37.16

56.32

其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1,544.25

77,581.30

委托贷款

1,766,403.45

2,077,063.63

其他应付款

1,686.44

1,868.23

逾期贷款

48.63

58.68

负债合计

2,103,478.12

2,344,476.92

国家债券

0.00

0.00

 

 

 

固定资产

0.00

0.00

净 资 产:

 

 

 

 

 

贷款风险准备

131,843.92

152,614.56

 

 

 

待分配增值收益

 

 

 

 

 

净资产合计

139,509.84

152,614.56

资产总计

2,242,987.96

2,497,091.48

负债及净资产总计

2,242,987.96

2,497,091.48

 

 

2015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累计发生数

备  注

一、业务收入

91,723.89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5,932.83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498.96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82,288.60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0.00

 

5.其他收入

3.50

 

二、业务支出

23,323.89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18,973.49

 

2.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

10.92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4,233.97

 

4.其他支出

105.51

 

三、增值收益

68,400.00

 

  

2015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累计

备注

一、收益

68,400.00

 

加:年初未弥补损失(以“-”号表示)

 

 

二、可供分配的增值收益

68,400.00

 

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20,770.64

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提取

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1,592.31

为专项经费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6,037.05

累计上缴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29,759.28万元

三、年末未弥补损失(以“-”号表示)

0.0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    385.7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186‰。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 %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52614.5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7.35%,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25%。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25%和11.08 %。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82%,国有企业占 41.59%,城镇集体企业占0.29%,外商投资企业占0.6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52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4%,其他占25.87 %。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43.10%,中等收入群体占52.14%,高收入群体占4.76%。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65.67 万笔67.95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9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4.9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6.71%,租赁住房占0.28%,其他占0.04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0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0.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4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4.62%,其他占2.91%)。

  (三)贷款业务: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79.6万㎡,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 60%,90-144(含)㎡占33 %,144㎡以上占 7 %;新房占 54 %,二手房占 46%。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3.84%,中等收入群体占74.49%,高收入群体占11.70%。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4.68%,比上年同期增加23.0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5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工资基数按照同级财政、人事部门核定口径执行。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8%-12%,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执行。

  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1470元的,缴存基数按1470元确定;高于17302元的,缴存基数按17302元确定。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个人住房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存款实行分档利率计结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至2015年12月31日,最新的利率为1.1%;当年缴存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为0.35%。年度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2015年8月26日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当日开始发放的贷款按照新利率执行,存量贷款在2016年1月1日开始按新利率执行。

  3.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提高到100万。

      4.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当年发放异地贷款15笔,782.5万元;贴息贷款1639笔,10.19亿元。

    5.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4月3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要求,省直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租房提取政策,将原申请条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最低首付比例从30%降至20%,最高可贷额度由80万提升到100万,从11月起实施存贷挂钩政策,租房提取不再需要提供租赁发票。

       8月12日,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精神,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省直中心对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调整,购房者本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提取各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购房消费和偿还住房贷款。

      10月16日,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389号)精神,省直中心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6.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2015年,省直中心坚持以“服务为根本”的工作方针,围绕窗口服务、公积金网上业务和“12329”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出公积金贷款“一站式审批”试点,银行派人驻点中心办事大厅,纯公积金贷款审批可当天办结;优化公积金提取工作流程,将前台“事前复核”调整为“事后复核”,提升了前台业务办理效率,减少客户等候时间;简化公积金提取要件,个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取消单位盖章正式开通省市公积金贷款按月还贷相互转账业务扩大网上业务的覆盖面,单位用户突破两千家,缴存人数在30人以上的单位覆盖率达到95%以上;拓展网上业务的服务内容,离退休公积金网上提取试运行;进一步发挥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开通“12329”短信平台,推出苹果版APP,增加微信、APP大厅实时排队情况查询、业务高峰时段提醒等功能。

  7.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中心门户网站: 省直房改公积金信息网(www.zjgjj.com)

  网上服务:开通了网站查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个人账户短信提醒业务、“浙江省直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zjszgjj)和手机APP客户端安卓版、苹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