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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服务指南(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发布日期:2019-07-16 16:49 信息来源: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其他-02492-00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服务指南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服务指南

(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职工购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

  适用对象: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四、受理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满足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低连续缴存期限要求;

  (二)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等原则不超过12个月。其中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不超过24个月;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规定;

  (七)符合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七、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材料出具单位

备注

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

 

-

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人提供

户口簿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人提供

婚姻关系证明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购房人未婚,提供单身具结书

购房人已婚,提供结婚证;

购房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购房人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信用报告

原件1份

 

-

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人提供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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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收入证明

原件1份

 

-

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人提供

异地贷款使用证明、公积金存贷证明(含近一年缴存余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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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非在本中心缴纳的借款人或配偶提供。配偶不缴纳公积金的提供未就业证明或由单位出具未缴纳证明。

首付凭证

原件1份(校验原件)

 

-

房产公司开出的收款凭证

房屋预售(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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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完整,若有补充协议一并提供

承诺公证书

原件1份

 

-

购房人之一和借款人非一户家庭的需提供

  备注:非政府部门产生的,且无法通过系统数据联网获取核查的材料,需要申请人提供。

  八、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九、办理时限

  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的一手房纯公积金贷款将在审批完成的次日放款,一手房组合贷款参照银行放款标准执行放款。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十二、行政相对人及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咨询渠道

  咨询电话:12329-0(异地咨询需加接收地区号)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12329-0(异地投诉需加接收地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