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办理公积金补缴?

发布日期:2021-10-09 14:39 信息来源: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1.单位正式录用职工后,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可以办理补缴?

答:可以。建议单位尽快为职工办理补缴,中心原则上只接受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下补缴,超出补缴时限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至柜面审核,以柜面审核为准。



2.由于缴存基数申报错误,造成职工少缴公积金的,是否可以办理补缴?

答:可以。补缴时限与上一问题一致。



3.职工更换工作单位期间,有一个月未与任何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入职新单位后是否可以补缴这一个月的公积金?

答:不可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因此,在未与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月份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