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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9 15:33 信息来源: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建设厅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央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等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决议书,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受缓缴影响。

二、个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租房提取限额由1200元/月/人提高至1500元/月/人。

上述支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