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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15:04 信息来源: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根据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建金监函〔2023〕31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中心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标准至2000元/月。

二、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赁合同信息以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三、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含住房补贴按最近缴存月份(不含当月)已入账汇缴金额确定。其中,新市民为从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年限以最近的落户月份起算;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申请提取时的年龄截至36周岁前一个月。

四、缴存人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租赁期间按符合政策的近12个月内最大可提取月数确定。

五、缴存人符合限额标准提取、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新市民提取、青年人提取,以及其他租赁提取情形的,在同一租赁期内只可按一种情形办理提取,已提取的不再调整情形办理。其中,缴存人符合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且实际租赁期间不满最大可提取月数的,其余月数可按限额标准办理提取。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租赁提取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