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实施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信贷支持,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参照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4〕5号)精神,现就调整实施省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130万元,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65万元,可贷额度计算倍数按15倍确定。
二、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其中购买二手住房,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房龄为2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三、职工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无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已在杭州市二手房监管服务平台挂牌出售,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已结清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8岁、女性不超过63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贷款期限可按职工和配偶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
五、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为住宅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宅认定以商品房预售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非住宅用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一定比例计算,上浮优惠仅享受一次且不可叠加使用:
1.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为绿色低碳建筑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绿色低碳建筑认定以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为准。
2.职工家庭近一年内出售存量住房,“以旧换新”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以旧换新”起止时间以存量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与新购住房贷款申请时间计算。
3.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20%确定,取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条件。
4.高层次人才职工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50%确定,取消“首次购买自住住房、购房所在地无住房转移记录”认定条件。
七、本通知自2024年10月9日起实施。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4年10月9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关于提高无房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省直公发〔2022〕9号)同时废止,原无房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政策不再执行。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