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住房审批业务
1. 现在还能购买房改房吗?
答: 购房人符合 1998 年 12 月底前已经分配承租、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等购房资格; 申请所购住房又符合权属清晰、 住宅用途等出售条件的。 购房人自愿向产权单位提交购房申请, 经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房改购买该承租公房。
2. 目前执行的公有住房房改成本价单价为多少?
答: 目前执行 2017 年度房改房价格, 房改成本价单价为 1279 元/ m²。
3. 房改购房可享受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 一般职工 60—70m²; 科级或中级职称 70—80m²; 处级或副高级职称 80—90 m²; 厅级或正高级职称 105—120 m²。购买高层建筑 [总楼层八层 (含) 并配备电梯运行的住房] 住房时可上浮 10 m²。
4. 一户能否以房改价购买二套公有住房?
答: 一户有两处住房, 其中一处建筑面积已达到规定控制标准上限的不允许购买。 两处均未达到控制标准上限的, 允许购买, 其总建筑面积在控制标准之内部分按房改成本价购买, 超过控制标准部分面积, 按房改商品价购买。
5. 非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能购买杭州市区的政策性住房 (房改房、 腾空房等) 吗?
答: 不能, 购房人须具有杭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6. 房改工龄如何确定?
答: 1994 年底之前的工龄为房改工龄。 例: 1980年参加工作, 连续工作, 房改工龄为 15 年。1994 年年底之前已离退休职工房改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 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7. 教师购房改房怎样享受教龄优惠?
答: 1994 年底之前承担过教学工作的教师, 其承担教学工作期间为房改教龄, 可按 1 ∶ 1. 2 折成房改工龄。
8. 教师、 离休干部申请参加房改的, 有何优惠政策?
答: 教师、 离休干部申请参加房改, 在其职务、 职称可享受的成本价建筑面积标准基础上可再放宽 10 m²。 夫妻双方既有离休干部又有教师或个人既是离休干部又是教师的, 可以同时享受成本价上限放宽 10 m²的优惠。
9. 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在购买公有住房时, 如何核定享受面积?
答: 已故厅级离休干部的配偶, 可按处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核定; 已故处级及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的配偶,可按已故离休干部本人的购房面积标准核定。
10. 精神、 智力残疾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能否申请参加房改?
答: 可以。 鉴定结论或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可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房改购房。 认定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可由本人直接参加房改购房。
11. 已故承租人能否成为房改购房申请人?
答: 公有住房承租人已故的, 不能成为购房申请人。
12. 经搬迁公告列入搬迁范围内的公有住房 (含非成套简易砖混、 砖木、 木结构、 简易结构及其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 能否办理房改手续?
答: 承租人签署搬迁承诺书承诺实行搬迁的, 允许按房改政策申请办理房改购房手续, 但需在 《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中明确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实施搬迁的, 撤销房改购房的约定。
13. 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参加房改时, 是否需要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
答: 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房改购房时, 应如实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 并对保障同户居住人的居住权益作出书面承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购房的, 监护人应共同对保障同户居住人的居住权益作出书面承诺。 未填报同户居住人情况的购房申请人在购房申请受理后、 审批未完成前死亡的, 如其生前已实际履行对同户居住人居住权益的保障, 可视为已如实填报, 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14.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承租公有住房的, 离异后如何办理房改手续?
答: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承租公有住房的, 离异后按以下规定办理房改:
(1) 离婚协议书、 民事调解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中对公有住房使用权有明确约定或判决的, 可从其约定或判决内容办理;
(2) 无明确约定或判决的:①如承租人的原配偶仍为同户居住人的, 承租人购房须提交其与原配偶当场填写或经公证的无争议约定书;②如承租人的原配偶非同户居住人的, 承租人购房须本人到场填写无争议具结书。
15. 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参加过房改的, 如何核定享受面积?
答: 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婚前参加过房改的, 该承租人申请购房时的享受面积核定如下:
(1) 如其配偶系再婚且与前配偶共同申请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则婚后夫妻各自核定已享受面积。 承租人本人核定享受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控制标准的, 允许继续购买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公房, 并按承租人本人的工龄计算折扣;
(2) 如其配偶婚前单身 (含未婚、 离异单身、 丧偶单身) 购买过公有住房的, 则婚后合并计算夫妻双方已享受面积。 合并享受面积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允许继续购买不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公有住房, 并按夫妻双方的工龄计算折扣。
16. 一户原租住两套公有住房, 面积超过杭房改〔1996〕 7 号文件标准的, 如何实行超标加租?
答: 超标面积部分在原有租金基础上, 另行加收二倍租金。 承租人通过房改购买其中一套公有住房后, 另一套继续实行超标加租。
17. 居民于 1998 年底已租赁的公房, 今后如遇拆迁并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原承租人的, 承租人可否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和价格购买安置的公房?
答: 可以。
18. 未满 35 周岁的公有住房未婚承租人参加房改后有何限制?
答: 未满 35 周岁的公有住房未婚承租人参加房改的, 自购买之日起, 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期间如婚姻状况变化的, 取消该年限限制, 届时实际造成一户两次新购住房的, 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 需补足房改商品价。
19. 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 必须持有标注住宅性质的 《房屋所有权证》 或市房管职能部门出具的权属认定证明。 住房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的, 产权单位应当暂缓出售。
20. 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都有职务职称的, 在购买政策性住房时面积享受标准按哪一方享受?
答: 按职务职称高的一方享受。 但如一方已亡故,就不能享受其职务职称, 可以享受其房改工龄优惠。
21. 什么是腾空公有住房?
答: 1999 年底停止实物分房时尚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 2000 年 1 月 1 日以后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腾退给单位的原购房改房、 原租赁公房; 因其他原因腾退给单位的住房。
22. 腾空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是什么?
答: 本单位、 本系统无房职工或者住房面积不到下限标准的职工。
23. 购买腾空公有住房如何计价?
答: 目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价为一类地段 6930元, 二类地段 6111 元, 三类地段5418元, 四类及四类地段以外 4788 元。基价结合成新、 结构、 楼层、 朝向增减系数后的单价为实际出售价。 最低限价为同地段基价的 70% 。 成新折旧年限上限为6年,不足6年按实际年限计算。超标准面积 30 m² 以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 70% 执行, 超标准面积 30 m² 以上部分按评估价执行。
24. 已享受房改房面积低于可享受标准的职工, 能否增补一套腾空房?
答: 不可以。
25. 教师、 离休干部购买腾空房, 能在享受职级标准上浮 10 m² 吗?
答: 不能。 只有购买高层建筑时可享受职级标准上浮 10 m²。
26. 已足额申领住房补贴的职工, 购买专用房、 腾空房时其住房补贴是否需要重新核定?
答: 是的。 对购房前已申领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须按现行住房补贴办法重新核定住房补贴, 多领的住房补贴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 在交款前由单位统一办理退还住房补贴手续。
27. 因职工异地调动腾退住房或违反约定等原因,原产权单位要求收购已出售的房改房的, 如何办理?
答: 由产权单位按届时售房价格和政策向所属房改办申报收购价格, 所属房改办核价后, 收购价款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不足部分通过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28. 哪几种情况需要办理撤消房改审批?
答: (1) 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死亡, 但隐瞒事实仍以该承租人名义参加房改的;
(2) 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离异, 但隐瞒事实使用原配偶的工龄参加房改的;
(3) 申请房改时使用伪造、 涂改的身份证、 租赁证、 户口簿、 结婚证等材料, 或伪造、 冒用相关单位公章参加房改的;
(4) 申请房改时存在其他隐瞒事实、 弄虚作假或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的。
29. 如何办理撤消购房审批手续?
答: (1) 购房申请人向原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说明申请购房时的相关事实情况;
(2) 原产权单位核实事实情况后, 向省直房改办提交撤消购房审批的书面报告。 房屋原产权单位未收到撤消购房审批申请, 但已查明相关事实情况的, 可直接向省直房改办提交书面报告;
(3) 省直房改办经审核后, 向相关单位作出撤消购房审批的书面决定, 同时抄送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构以及契税征管部门;
(4) 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构、 契税征管部门注销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及契证;
(5) 撤消购房审批申请人接到省直房改办或相关单位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 去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6) 相关单位收回房屋使用权, 或与原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或按规定变更承租人。
30. 申请购房时承租人已死亡, 但隐瞒事实仍以该承租人的名义参加购房的, 在申请撤消购房审批时,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2) 原产权单位的情况说明以及撤销购房审批的申请;
(3) 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
(4) 撤消购房申请人的身份证、 户口簿, 以及能够证明其与原承租人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31. 申请购房时承租人已离异, 但隐瞒事实使用原配偶的工龄参加房改的, 在申请撤消房改审批时,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2) 原产权单位的情况说明以及撤消购房审批的申请;
(3) 原承租人及其原配偶的身份证、 户口簿和离婚证明;
(4) 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32. 购房人因工作调动至异地; 购房时与房屋原产权单位有约定条款等原因需要办理撤消购房审批的, 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2) 原产权单位的情况说明以及撤消购房审批的申请;
(3) 关于购房人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
(4) 购房协议原件;
(5) 其他需要说明材料。
33. 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购房重审, 变更购房审批?
答: (1) 原审批信息错误;
(2) 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 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后, 可变更房改审批:
A、 原产权单位因破产、 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需提供相应的破产、 改制文件、 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已破产、 改制证明;
B、 房改房已转移给第三人的, 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等产权转移证明材料;
C、 房改房已拆除灭失的, 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
34. 如何办理购房重审审批手续?
答: (1) 提出申请。 房改重审由原购房人或代理人 (原购房人已死亡的可由其配偶作为代理人, 无配偶的可由该房继承人作为代理人) 向房屋原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重审材料。
(2) 受理审核。 房屋原产权单位受理审核向省直房改办提交重审报告; 若原产权单位因改制、 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 由该房屋售房资金接收管理单位受理审核并提交重审报告。
(3) 重审审批。 省直房改办收到重审申请及相关资料后进行重审审批, 完成后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领取重审表。
(4) 资金结算。 重审后若涉及房款资金结算的,由房屋原产权单位负责与原购房人办理补款或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