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100249100876547131411330101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的余额。
四、受理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 原件 | 财产共有权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全部到场,确实无法到场的,须再提供委托办理公证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代领时由法定监护人提供与该未成年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杭州市范围内户口簿系统可自动获取数据的,免提供纸质材料) | ||
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司法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继承或遗赠公证书需注明继承人、公积金账户金额 | ||
以下材料视不同办理情况提供 | ||||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 纸质表格 | 单位专管员办理提取的需提供(本人或父母、子女办理不需提供) | ||
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 原件 | 委托单位专管员办理时提供 | ||
备注:属于非政府部门产生的,无法通过数据联网核查的材料,需申请人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12329-0
服务网点地址:
1、古墩路综合服务大厅
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B2 楼
2、凤起路综合服务大厅
凤起路619号(省人民大会堂南斜对面)
3、公积金下沙服务网点
钱塘区科技园路2号新加坡杭州科技园2号楼中信银行内
4、公积金钱江新城服务网点
上城区市民街196号圣奥商务大厦一楼农业银行内
5、公积金滨江服务网点
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一楼杭州联合银行内
6、公积金城北服务网点
拱墅区东新路541-543号交通银行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业务办结表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杭州省直单位公积金提取受理回单》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12329-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29-0
网上投诉:gjj.jgswj.zj.gov.cn
二十、服务网点地址及办公时间
1、古墩路综合服务大厅
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B2 楼
2、凤起路综合服务大厅
凤起路619号(省人民大会堂南斜对面)
3、公积金下沙服务网点
钱塘区科技园路2号新加坡杭州科技园2号楼中信银行内
4、公积金钱江新城服务网点
上城区市民街196号圣奥商务大厦一楼农业银行内
5、公积金滨江服务网点
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一楼杭州联合银行内
6、公积金城北服务网点
拱墅区东新路541-543号交通银行内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12329-0
网上查询:gjj.jgswj.zj.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