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100249101076547131411330101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业满五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无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受理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请人身份证 | 原件 | 职工本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职工委托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委托其他人提取的,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 | ||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就业创业证或社保停缴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
本人银行卡 | 原件 | 需为银行一类借记卡(非外资银行) | ||
以下材料根据不同办理情况提供 | ||||
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职工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 | ||
委托公证书 | 原件 | 职工委托除配偶、父母、子女和单位专管员以外其他人提取时需提供 | ||
代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职工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 | ||
单位专管员身份证 | 原件 | 职工委托缴存单位专管员办理提取的需提供 | ||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 纸质表格 | 单位专管员办理提取的需提供(本人或父母、子女办理不需提供) | ||
备注:属于非政府部门产生的,无法通过数据联网核查的材料,需申请人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12329-0
服务网点地址:
1、古墩路综合服务大厅
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B2 楼
2、凤起路综合服务大厅
凤起路619号(省人民大会堂南斜对面)
3、公积金下沙服务网点
钱塘区科技园路2号新加坡杭州科技园2号楼中信银行内
4、公积金钱江新城服务网点
上城区市民街196号圣奥商务大厦一楼农业银行内
5、公积金滨江服务网点
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一楼杭州联合银行内
6、公积金城北服务网点
拱墅区东新路541-543号交通银行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业务办结表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杭州省直单位公积金提取受理回单》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12329-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29-0
网上投诉:gjj.jgswj.zj.gov.cn
二十、服务网点地址及办公时间
1、古墩路综合服务大厅
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B2 楼
2、凤起路综合服务大厅
凤起路619号(省人民大会堂南斜对面)
3、公积金下沙服务网点
钱塘区科技园路2号新加坡杭州科技园2号楼中信银行内
4、公积金钱江新城服务网点
上城区市民街196号圣奥商务大厦一楼农业银行内
5、公积金滨江服务网点
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一楼杭州联合银行内
6、公积金城北服务网点
拱墅区东新路541-543号交通银行内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12329-0
网上查询:gjj.jgswj.zj.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