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100249100176547131411330101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职工购买(非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受理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请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职工本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职工委托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提取的、委托其他人提取的,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可用复印件代替 | ||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2018年7月6日后,在浙江省以外异地(户籍地及缴存地与购房地一致)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提供(异地购房还需提供网签备案号码及查询密码) | ||
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2018年7月6日后,在浙江省以外异地(户籍地及缴存地与购房地一致)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及回迁(扩面)需提供 | ||
本人银行卡 | 原件 | 需为银行一类借记卡(非外资银行) | ||
以下材料视不同办理情况提供 | ||||
公有住房出售协议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 | ||
有效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公积金或者职工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时提供 | ||
委托公证书 | 原件 | 职工委托除配偶、父母、子女和单位专管员以外的其他人提取时需提供 | ||
代办人身份证件 | 原件 | 职工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提取的、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 | ||
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 | 原件 | 单位专管员代办本单位职工提取业务时提供 | ||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 纸质表格 | 单位专管员办理提取的需提供 | ||
回迁(扩面)协议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回迁(扩面)住房的需提供 | ||
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户口簿) | 原件 | 2018年7月6日后,在浙江省以外异地(户籍地及缴存地与购房地一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存量房)的需提供 | ||
备注:属于非政府部门产生的,无法通过数据联网核查的材料,需申请人提供。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12329-0
服务网点地址:
1、古墩路综合服务大厅
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B2 楼
2、凤起路综合服务大厅
凤起路619号(省人民大会堂南斜对面)
3、公积金下沙服务网点
钱塘区科技园路2号新加坡杭州科技园2号楼中信银行内
4、公积金钱江新城服务网点
上城区市民街196号圣奥商务大厦一楼农业银行内
5、公积金滨江服务网点
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一楼杭州联合银行内
6、公积金城北服务网点
拱墅区东新路541-543号交通银行内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出相关业务申请,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业务办结表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杭州省直单位公积金提取受理回单》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12329-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29-0
网上投诉:gjj.jgswj.zj.gov.cn
二十、服务网点地址及办公时间
1、古墩路综合服务大厅
古墩路97号浙商财富中心2号楼B2 楼
2、凤起路综合服务大厅
凤起路619号(省人民大会堂南斜对面)
3、公积金下沙服务网点
钱塘区科技园路2号新加坡杭州科技园2号楼中信银行内
4、公积金钱江新城服务网点
上城区市民街196号圣奥商务大厦一楼农业银行内
5、公积金滨江服务网点
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一楼杭州联合银行内
6、公积金城北服务网点
拱墅区东新路541-543号交通银行内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12329-0
网上查询:gjj.jgswj.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