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3039003/2014-00003 | 文件编号: 省直公发〔2014〕23号 | 发布机构: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生成日期: 2014-10-3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组配分类: 中心文件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分类: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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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满足省直单位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经中心研究决定,自2014年10月31日起,对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经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因改善性需求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组合贷款需符合贷款银行相关规定)首套房没有面积规定。 3.职工家庭住房查档记录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再次购房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4.住房套数根据职工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和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不含本次购房),结合面谈记录综合认定。 5.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记录根据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存贷证明和人行征信报告上的显示为准,但能提供贷款结清证明的除外。 6.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杭州户籍职工,在杭州市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存贷证明和缴存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向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省直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特此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4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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