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3039003/2015-00019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生成日期: 2015-06-30 | 主题分类: |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分类: |
公开形式:网站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省直公发[2014]23号)的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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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按首套房认定,与该职工是否申请过商业贷款无任何关系。 2、 职工家庭住房查档记录中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再次购房不能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3、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控制在2次以内,超过2次不得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公积金缴存证明和个人征信报告上注明为准。 4、 查档证明,由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所在地和杭州市房管部门出具。 5、如果辖外转入的职工把交在省直以外的公积金销户提取,在省直公积金中心开户缴交未满6个月,不得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 6、主借款人交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的,其配偶在全国范围内缴交的公积金记录都可算在内,符合省直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额度可以叠加。 7、职工超过连续3次、累计6次逾期还款的,不得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未超过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和还款明细。 8、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市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所在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存贷证明和借款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房产查档证明(查档范围同第6条),向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省直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萧山、余杭户籍的职工应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9、辖外转入的职工,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的,中断3个月以内的可提交社保补缴记录、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及单位出具的补缴函,由贷款审批部门审核;无法提供的则视同断缴,不得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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